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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热膜侵权案”判决太阳能研究所胜诉

1998-01-10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讯(实习生董海霞)历时三年多的北京市太阳能研究所诉广东豪特电器公司侵权一案,于日前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北京市太阳能研究所胜诉。

北京市太阳能研究所研制的“陶瓷型电热膜技术”于1987年8月28日通过由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主持的鉴定,1990年6月13日获国家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

为使这一技术转化为产品,北京市太阳能研究所成立了北京桑普技术公司,先后投入400万元开发经费,并在深圳成立了“深圳桑普节能技术开发公司”(独资),与香港公司合资成立了“深圳桑普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推出了新型电热膜产品十余种。

原北京市太阳能研究所高工尹维平调离研究所后到豪特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电热膜专利技术并大量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为了维护国有无形资产和集体劳动成果不被非法侵占,北京市太阳能研究所于1994年10月6日向北京市中级法院提交了起诉书,状告豪特电器公司侵犯太阳能研究所专利权。豪特公司1994年12月12日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并要求北京中级人民法院中止审理侵权案。经法庭专利复审委员会取证及大量工作,维持87103537专利权有效。豪特公司不服此决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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